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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连锁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商标、品牌、专利、专有技术、运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有形和无形资源以特许经营合同形式授予受许者使用,受许者按特许者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运作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
特许连锁经营以特许经营权转让实现连锁经营扩张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其一,特许连锁经营是特许人经营权与受许人资本相结合扩张经营规模的商业发展模式,它是以经营权为核心的经营方式、企业品牌与形象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其二,特许连锁经营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用经营权控制和支配所有权的商业运营模式,特许者拥有经营权,受许者拥有其店铺的所有权。其三,特许连锁经营的特许者与受许者是利益共同体,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通过特许连锁实现比单体运营更多的经济利益。其四,特许连锁经营以经营合同为行为准则,即双方以自愿承认并共同遵守的法定契约规范和约束各自的行为,一方违约, 另一方有使用法律手段索赔经济及其它损失的权利。特许连锁经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解决特许者与受许者之间的关系,而且要处理好与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特许连锁经营运作把价值链紧密连接起来,既为制造商提供畅通无阻的市场通道,又为 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从而构建高效运作的价值工程。
由此可见特许经营一般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而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管理、促销、质量控制店铺的装潢设计、标牌的设置等各个方面。
4、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特许经营还包括7层含义:
1、 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合作关系;
2、 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上述关系通过合同确立,是一种商业契约关系;
3、 特许权内容(franchise rights)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关系的基础,没有特许权也就没有双方的关系;
4、 特许权是特许人的财产,特许人对其拥有产权,受许人拥有使用权;
5、 受许人并非可以在任意使用授权的内容,而是通过合同,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business format)之下使用;
6、 受许人并非免费使用授权的内容,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向特许人交纳一定的费用; 7、 特许人并非完成授权之后就完事大吉,如何保证一个统一的业务模式,并保证被特许人在统一的业务模式正常经营条件下获利,是特许人必须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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