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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洗涤行业顾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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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起人:
姚晓昕
发起时间:
2005-09-15 10:50 上午
回复:
0
姚晓昕
注册: 2005-08-26
发贴: 195
上海市洗涤行业顾客须知
楼主
2005-09-15, 10:50 上午
顾客在洗烫衣物时,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并协助经营者对开出的取衣凭证内容进行确认:
一、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悬挂在店堂醒目处。
二、顾客在送洗衣物时应将所需要服务内容及衣物污渍所在部位的情况向经营者明示。
三、经营者应按照衣、物上的洗涤标识进行操作,没有洗涤标识的衣服,必须征得顾客同意的洗涤方法操作。
四、顾客在洗衣前应自行将衣袋内的物品全部取出。
五、在干洗衣、物中易腐蚀的贵重饰物或钮扣请顾客自行取下保管好,也可委托经营者拆除。
六、高档名牌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名贵衣、物,顾客可与经营者书面约定采取保值精洗服务,保值精洗费不得超过顾客报价的5%。
七、特殊服务的加急衣件,需隔天取衣加收50%洗衣费,需当天取衣加收100%洗衣费。
八、衣物逾期不取的,超过保管期一个月,每天每件加收0.5元,半年以上经营者有权作处理,经营者逾期不交的,亦每天每件0.5元赔偿给顾客。
九、顾客在取衣凭证上应注明本人姓名与住址,凭证取衣,若发生遗失,应立即与经营者联系,办理挂失,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取衣。
十、顾客取衣时应当场检验加工的质量,发现漏检质量问题,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取衣后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逾期无效。
十一、顾客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洗染业行业协会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
二OO二年一月
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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